第一條 保障教師依法行使信訪的權利,維護教師合法權益,保障、監督學校及各個處室、年段依法行使職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》、《行政許可法》等有關法律、法規,結合我校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師,是指我校具有教師資格、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。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。 第三條 教師(以下稱信訪人)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以向學校提出信訪: (一)認為在人事安排、職稱聘任、教育科研、民主管理、培訓進修、考核獎懲、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。 (二)認為在職期間未能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的。 (三)按照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教師應當享受的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。 第四條 信訪方法和步驟 (一)向有關人員申訴信訪事由 (二)信訪處理 由工會值班委員進行登記,并及時進行匯總反饋,并在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;如果受理,填寫好處理意見與處理結果;如果不受理,則做好不受理說明工作。 第五條 信訪人應當依法據實提出信訪,不得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匿材料,不得制造假證誣陷他人。 第六條 信訪人故意提供虛假材料,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應當澄清事實,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;對故意制造假證、誣陷他人的,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。 第七條 學校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合法、公正、及時地處理信訪人的申訴,堅持有錯必糾,保障法律、法規的正確實施。經查證,對確實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及時給予澄清和糾正,給教師造成的損失要及時給予補償。 第八條 受理信訪的人員,對信訪人依法提出的申訴,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,或者故意拖延推諉,在規定期限內不做出申訴處理決定的,由學校責令其改正。 第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,解釋權屬學校黨政工聯席會議。 (附件:工作委員值班表) /upfiles/file/20180104/20180104100413_1960.doc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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